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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德华与陈淑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德华,陈淑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540号申请执行人:何德华。被执行人:陈淑鸯。申请执行人何德华与被执行人陈淑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台临白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德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5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