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德华与陈淑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德华,陈淑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540号申请执行人:何德华。被执行人:陈淑鸯。申请执行人何德华与被执行人陈淑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台临白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德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5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