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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7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党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1990年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农历正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2年4月2日生一女党某甲(现已成家),1996年3月8日生一子党某乙。双方婚后建有三间平房,夫妻关系一般。2005年同去西安打工,2010年春节后被告一人去兰州打工,去了不到半年因未找到合适工作又去北京打工,被告去北京后就与家庭失去联系。近几年,经原告及亲朋多方寻找未果,家里生活全靠原告维持。被告下落不明已五年多,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精神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党某某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2日生一女党某甲,1996年3月8日生一子党某乙,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于2010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杳无音讯,双方分居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党某乙、党某甲、党某丙及雷某某证言、某某村村委会证明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确认,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被告自2010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夫妻分居生活长达5年之久,给原告的生活、生产带来不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弥合,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但有债务,而被告又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双方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无法查明,因此本案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滕鹏飞人民审判员  何志军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少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