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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小龙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18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段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伟华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