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临湘市城中北路。法定代表人程XX,理事长。被告李玲,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彭林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敖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