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永杰盗窃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44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杰,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号。198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8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誉霖鼎信投资公司内,被告人王永杰趁被害人金璐不在,将其放在办公室内的女士挎包盗走,内有U盘一个、钥匙若干。2015年1月9日12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安邦保险公司内,王永杰趁被害人苏健不在,将其放在公司办公桌上的IPAD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56.37元。2015年6月15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奥学锋化教育中心,王永杰趁被害人樊艳辉离开之际,将其放在二楼校长办公室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车钥匙一把、美容卡一张、健身卡一张、新玛特购物卡一张、超市储值卡一张、医保卡一张。经鉴定,被盗的挎包价值人民币1107元,车钥匙价值人民币4464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杰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永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盗窃行为。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27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誉霖鼎信投资公司内,被告人王永杰趁办公室内无人,将被害人金璐放在办公室内的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U盘一个、钥匙若干。案发后,被害人金璐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金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7日14时许,我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85栋1号誉霖鼎信投资公司内开会时,将自己的爱马仕包放在办公室大厅的办公桌上。16时许,我开完会回来,我发现我的包不见了,当时我调取我们办公室的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中年男子进来把我的包拿走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我的包里有我家门钥匙、U盘等物品。2013年1月10日,我是在鞍山市四隆广场花费5800元购买的爱马仕包。2、证人王昱涵的证言证明:我同事金璐丢失的爱马仕包是我陪她买的。2013年1月10日15时许,我和金璐在鞍山市四隆广场菲克女装店购买的爱马仕包。花了5800元。包是一个米色的,把手有一个橘色的丝巾。3、被告人王永杰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份,我到鞍山市铁东区对炉山家乐福对面的一个楼,进楼后我上楼梯推门进了一间办公室,里面都是那种小隔断的屋子。我看了一下里面没人,我看有一个办公桌上放个包,但我没敢进。过了一分多钟我确定里面没有人进去,我就把包拎走了。这个包是米色的,拎包带是橘子皮色,是个旧包,包上有个小铁牌,我也没仔细瞅,包里一分钱没有,有一个苹果充电器,有个钥匙,还有个塑料瓶,应该是化妆品,拎包带上系个丝巾。我看包里没有钱,随手扔在胜利路边上一个垃圾箱里了。4、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情况说明记载:因被害人金璐无法提供商家的进货凭证,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提出无法认证,故不能鉴定金璐皮包被盗案中皮包的价格。5、鞍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记载:王永杰辨认出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85栋1号誉霖鼎信投资公司三楼为其盗窃的地点。6、视频资料显示:2014年11月27日,王永杰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85栋1号誉霖鼎信投资公司盗窃的经过。7、案件来源记载:2014年11月27日17时29分许,被害人金璐报案称:当日17时许,其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85栋1号誉霖鼎信投资公司内开会时将自己的爱马仕包放在办公大厅的办公桌上,开完会后其发现包被人偷走。包内有家门钥匙、U盘等物品。(二)2015年1月9日12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安邦保险公司内,王永杰趁办公室内无人,将被害人苏健放在公司办公桌上的IPAD平板电脑盗走。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56.37元。案发后,被害人苏健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苏健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9日12时30分许,我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85号安邦保险三楼被盗了一个平板电脑。我发现我办公桌上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不见了,我以为我同事借走玩去了,我就问屋里的同事有没有看见我的平板电脑。当时屋里的同事说没有看见平板电脑。我就去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外来的老头进来把平板电脑拿走了,然后我就报警了。2、被告人王永杰的辩解证明:2015年1月9日,我在鞍山市铁东区安邦保险公司内盗窃了一台平板电脑,电脑被我以450元钱的价格卖给创先手机城的一个人了。3、视频资料显示:2015年1月9日,王永杰在鞍山市铁东区安邦保险公司内盗窃的经过。4、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记载:一部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56.67元。5、案件来源记载:2015年1月9日,被害人苏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日12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85号安邦保险公司三楼,其办公桌下面的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被盗。(三)2015年6月15日15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奥学锋化教育中心,被告人王永杰趁校长办公室内无人,将被害人樊艳辉放在二楼校长办公室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车钥匙一把、美容卡一张、健身卡一张、新玛特购物卡一张、超市储值卡一张、医保卡一张。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挎包价值人民币1107元,车钥匙价值人民币4464元。2015年6月15日15时17分许,被害人樊艳辉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通过调取视频资料,发现王永杰有作案嫌疑。2015年6月22日8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通山街67栋附近将王永杰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樊艳辉的陈述证明:我是安乐街37乙山南家私城奥学锋化教育中心的员工。2015年6月15日15时许,我在二楼校长室内上网,这时有学生进教室上课,我就去教室维持秩序。出来时我把办公室的门关上了,这时我看见跟学生上来一个中年男子,应该是学生家长,我就跟他说在二楼有个椅子让他在那坐着等孩子下课,因为那凉快。跟那名男子说完话,我就上三楼了,但是那名中年男子没有在二楼椅子那坐着,我在三楼看见那名中年男子,当时我要下楼,看见他上三楼。下到二楼时我发现办公室门开着,放在沙发上的包不见了。我就喊我的包不见了,这时有男老师说看见一个穿白衬衫的男子下楼,拎个红袋子。这时我和男老师下楼去追,结果没追到。我俩回来上来就问一个学生家长有没有看见那个男子,学生家长说看见那名中年男子上三楼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我的包内有3000元现金、奔驰车钥匙、家门钥匙、学校办公室钥匙、美容卡、健身卡、新玛特购物卡、超市储值卡、身份证、医保卡、会员卡、银行卡等物品。2、证人高笛的证言证明:我是安乐街37乙山南家私城奥学锋化教育中心的老师。2015年6月15日15时许,我在学校二楼,我带学生进教室上课,当时我看见一个中年男子从校长室出来,手里拎一个红色的丝绸布包,丝绸包里有一个黑色的包。我当时盯着他看了大概5秒钟,那名男子当时看见我盯着他,他表情比较慌张,用衣服把他手里红色的布兜遮挡住了。我当时以为是学生家长,所以没在意,我就进教室看学生去了。在教室待了不到20秒,我发现给学生上课的材料没带,我就去校长室取材料,看见校长樊艳辉和老师张馥童在校长室,樊艳辉说我的包不见了,我当时反应过来就是那名中年男子。我就和校长樊艳辉说有一个男子从校长室里出来,手里拎一个红布兜,然后我就和樊艳辉出去追,追到山南小学对面的路口处,没有发现那名中年男子,我就和樊艳辉回来了。然后樊艳辉就报警了。3、证人张馥童的证言证明:我是安乐街37乙山南家私城奥学锋化教育中心的老师。2015年6月15日15时许,我在学校二楼,我带学生进教室上课。当时我看见一个中年男子从校长室出来,手里拎一个红色的布包,包里有一个黑色的包,我当时没有注意,以为是学生家长。进到教室后发现没有材料,我就去校长室取材料。看见校长樊艳辉在校长室,她说:“我的包不见了。”我说我看见一个中年男子手里拎着一个红布兜,里面有一个黑色的包,可能是她的。这时我们学校的一个老师高笛进到办公室,跟樊艳辉说他也看见一个中年男子在走廊里,手里有一个包,看见高笛还用衣服遮挡一下。樊艳辉听见后就和高笛出去追那个中年男子,大约5分钟左右,高笛和樊艳辉回来了,说没有追到。然后樊艳辉就报警了。4、被告人王永杰的辩解证明:2015年6月15日下午,我没去过山南家私城,也没去过奥学锋化教育中心,我当天下午都在家,没出去过。5、鞍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记载:樊艳辉、高笛、张馥童均辨认出王永杰系在安乐街37乙山南家私城奥学锋化教育中心内盗窃的嫌疑人。6、视频资料显示:王永杰在奥学锋化教育中心盗窃后手捧一个包逃跑的经过。7、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记载:一把ML400奔驰车钥匙价值人民币4464元,一个MissKiss皮包价值人民币1107元。8、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王永杰于198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9、释放证明书记载:王永杰于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10、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记载:2015年6月15日15时17分许,被害人樊艳辉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日15时许,其离开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7栋山南家私城奥学锋化教育中心二楼校长办公室,17分许,其发现放在办公室内的一个价值2500元的包被盗。包内有现金3000元、一张价值4000元的健身储值卡、银行卡、身份证、车钥匙等物品。公安人员通过调取视频资料,发现张永杰有作案嫌疑。2015年6月22日8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通山街67栋附近将王永杰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杰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永杰提出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樊艳辉的陈述与证人高笛、张馥童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王永杰实施了该起盗窃案件,故对被告人王永杰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永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有多次前科,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王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苏健人民币2556.37元,赔偿被害人樊艳辉人民币8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