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朱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吕琦,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正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因当时双方年龄都近30岁,所以认识三十多天就匆匆领证。被告实为初中文化,却欺骗原告,谎称自己是高中生。2006年双方共同经营药品代理业务,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按揭购买了现住房。首付款、装修和贷款都是实行AA制。因双方文化素质差距明显,价值观大有不同,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双方已经有2年没有过夫妻生活。这样的婚姻名存实亡,现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颖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被告无须支付生活费;3、夫妻共同财产:香水百合43栋1003室依法分割。朱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双方是经过原告的表弟介绍认识的,且是一见钟情。学历状况不影响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是平等的,需要相互帮助,2009年买房的时候,实行AA制属实。期间原告随意投资,亏损了很多钱,炒股也亏了钱,经常情绪失控。原告认为被告是家庭妇女,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告诉被告。原、被告之间2年没有进行夫妻生活也不能成为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很牢靠,并且有婚生女,基于双方对于家庭的责任,希望原告撤回起诉或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较好。2000年8月20日婚生一女名王颖。婚后,因双方文化程度及性格差异,在家庭经济问题及其他琐事上意见不一,时常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又一直未能很好地进行沟通,致原告诉讼至法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之间无本质性的利害冲突,原告诉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其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