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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柳世芳与被罗志兰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世芳,罗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柳世芳,女,汉族,1974年1月1日生,小学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罗志兰,女,汉族,1949年12月29日生,文盲,务农,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人柳世芳与被执行人罗志兰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柳世芳依据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案件标的为千户村被征土地剩余被偿款五份之一的份额,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13年1月1日申请人柳世芳依据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5000元,2013年2月21日申请人柳世芳依据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即千户村征地补偿款五分之一份额,经本院查明千户村征地补偿款五分之一份额为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20日将(2013)双法执字第12号案件执行35000元,余款10000元转入(2013)双法执字第38号案件继续执行,故申请人柳世芳申请执行金额尚未执行17000元,2013年3月6日本院向双江县千户村指挥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罗志兰17000的征地补偿款及830元的案件诉讼费、(2013)双法执字第12号案件执行费50元,(2013)双法执字第18号案件执行费50元,因千户村指挥部迟迟未拨征地补偿款,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权利未能及时兑现,申请人柳世芳于2015年3月1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执行到位的征地补偿款17000元,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千户村指挥部已发放征地补偿款,本院已足额将申请执行款17000转交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才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俸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