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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4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李某某,男。被告尚某,女。(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00元,减半收取。退回给原告刘某2900.00元。审 判 长  李春海审 判 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聂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