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伟兵与薛琪、武汉华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严伟兵,薛琪,武汉华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严伟兵。被执行人薛琪。被执行人武汉华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金桥钟家畈28号。负责人曾庆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薛琪、武汉华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薛琪、武汉华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严伟兵车辆维修费2,089元、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6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琪、武汉华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