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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1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22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当时未执行),2015年2月3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在兴平市火车站抓获,当天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9日,因被告人胡某某将未经年审的陕D864**货车借给没有驾照的刘某某驾驶,刘某某在2011年12月9日驾驶该车在西宝北线马嵬变电站附近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程进官死亡,被兴平市人民法院以(2012)兴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在兴平市人民法院查出胡某某经营兴平市金兰礼仪庆典服务部后,胡某某为了逃避法院判决的执行,私下跟张某某说好,将金兰礼仪庆典服务部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由自己变更成张某某。并还和张某某���了一份虚假的转让协议,注明转让费3万元,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因胡某某将未经年审的陕D864**货车借给没有驾照的刘某某驾驶,刘某某在2011年12月9日驾驶该车在西宝北线马嵬变电站附近发生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程进官死亡。经兴平市人民法院以(2012)兴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南某某、张某甲、程某某损失人民币134005.2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胡某��未履行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兴平市人民法院查出胡某某经营兴平市金兰礼仪庆典服务部后,胡某某为了逃避法院判决的执行,私下跟张某某说好,将金兰礼仪庆典服务部营业执照的经营人由自己变更为张某某,并和张某某写了一份虚假的转让协议,注明转让费3万元,以此逃避法律责任。兴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无财产拒不执行判决。同时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之父胡整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人民币7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胡某某的执行申请,对该执行案件剩余赔偿金额64005.20元放弃对胡某某主张权利。同时对胡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能免予追究胡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人基本情况。2、兴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兴平市公安局接收到兴平市人民法院移交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后,受理案件并决定立案侦查的情况。3、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胡某某2015年2月1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4、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3日胡某某被西延铁路公安处民警在兴平市火车站抓获。5、行政拘留决定书及兴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22日胡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时未执行),2015年2月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将金兰礼仪庆典服务部营业执照的经营者由自己变更为张某某,并和张某某写了一份虚假的转让协议,注明转让费3万元,以此逃避法律责任。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胡某某找我帮忙,说朋友开他的车肇事后,受害人整天找他的事,想把金兰庆典礼仪公司的法人变更到我名下。因为我们是朋友,我就答应了他。我们写了一份虚假的转让协议,并去工商局将公司的经营人变更成我。但实际所有人还是胡某某,我从来没有参与过金兰公司的经营活动。8、兴平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卡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胡某某于2013年12月将金兰礼仪庆典服务部转让给张某某,营业执照经营者由胡某某变更为张某某。9、兴平市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判决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某某、张某甲、程某某损失人民币134005.2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10、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11、谅解书及收条各一份,证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之父胡整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人民币7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胡某某的执行申请,对该执行案件剩余赔偿金额64005.20元放弃对胡某某主张权利。同时对胡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能免予追究胡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他人串通,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其家人能够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已羁押的天数应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费征人民陪审员  黄磊人民陪审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