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苏毓文,资阳市雁江区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又名董茂臣)。原告黄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苏毓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届满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因被告董某下落不明,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9月11日为公告期,应予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到资阳市中和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董艺,××××年××月××日生育次子黄炳粮。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生活上非常懒惰而且满口谎言。为此,双方经常吵架、打架。双方于2008年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未作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申请登记表、金马村证明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到原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董艺,××××年××月××日生育次子黄炳粮。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原告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人民陪审员 周俊人民陪审员 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