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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二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二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凌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铎元,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运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该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李大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明,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四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铎元、陈运树,被上诉人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四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霞代理审判员  苟振强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