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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陈志勇、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422号原告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湘君、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勇,居民。被告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富祥路36号。负责人王宽祥,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勇、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阴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