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岑苗杰与徐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48-4号申请执行人:岑苗杰。委托代理人:马巧燕。被执行人:徐雅芳。委托代理人:楼徐冬。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20号岑苗杰与徐雅芳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甬执督字第1号函件,指令该案由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甬慈执民字第3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