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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岑苗杰与徐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48-4号申请执行人:岑苗杰。委托代理人:马巧燕。被执行人:徐雅芳。委托代理人:楼徐冬。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20号岑苗杰与徐雅芳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甬执督字第1号函件,指令该案由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甬慈执民字第3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