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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走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走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璧华。委托代理人:董世博。被告:义乌市走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鲜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走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献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