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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燕诉被告西安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西安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318号原告马燕,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西安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迎春小区9组团1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炎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诉被告西安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燕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燕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