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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晓锋与尤一沁、郑德建、尤一蕙、吴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181号原告吴晓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晓军,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尤一沁,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郑德建,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尤一蕙,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英明,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锋与被告尤一沁、郑德建、尤一蕙、吴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61元,减半收取11730.5元,由原告吴晓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