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程山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程山亮,苏香莲,刘恩文,焦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被执行人:程山亮。被执行人:苏香莲。被执行人:刘恩文。被执行人:焦金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4)垦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苏香莲的工资收入55000元,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全部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守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