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3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晓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屈增民、屈选民,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军明,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林格,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东锋,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以下简称灵宝农行)与被告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宝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屈增民、屈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灵宝农行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王军明因香菇种植从我行借款3万元,约定年利率9%,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7日,逾期还款利息为年利率13.5%,被告张林格、张东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被告王军明偿还利息到2015年3月20日至。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军明偿还我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8日到2015年5月7日按年利率9%计算,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张林格、张东锋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灵宝农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1份,证明被告王军明从原告借款3万元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金额、还本付息方式等以及被告张林格、张东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借款凭证1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被告王军明发放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8日被告王军明与原告灵宝农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在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2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内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可随借随还,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被告张林格、张东锋提供担保。2014年5月8日,被告王军明向原告灵宝农行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9%,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7日,逾期还款年利率按13.5%计算。被告王军明借款后,利息清偿止2015年3月20日,因借款本金3万元及之后的利息没有偿还引起诉讼。审理中,由于被告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农行与被告王军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发放借款给被告王军明,被告王军明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王军明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军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林格、张东锋作为该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间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林格、张东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会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林格、张东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王军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8日起到2015年5月7日期间按年利率9%计算,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林格、张东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王军明、张林格、张东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