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华存如、李建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华存如,李建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华存如。被告:李建斌。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存如、李建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华存如、李建斌的(2013)唐民终裁字第217号裁定书及传票无法正常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刘福生代理审判员 克双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