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震与北京顺心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震,北京顺心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震,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心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站前街6号一幢。法定代表人韩桂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玉红,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震与被上诉人北京顺心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04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震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胡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胡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黎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