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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蒋某、杨某诉某村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杨X,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蒋XX,男,原告杨X,女,原告蒋XX,女,。法定代理人蒋XX,男。系蒋XX之父。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十组)。负责人牛XX,系该组组长。原告蒋XX、杨X、蒋XX诉被告XX十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蒋XX、杨X、蒋XX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十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杨X、蒋XX诉称,三原告均系XX十组村民,2003年1月蒋XX与杨X登记结婚,婚后杨X的户籍迁入XX十组成为XX十组村民,2004年1月3日两人生育一女蒋XX,蒋XX、杨X夫妇相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成为独生子女户。2015年2月被告村组土地被XXXX征用,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27800元,但被告村组未按照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向该家庭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此事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三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村组增加给付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款27800元。蒋XX、杨X、蒋XX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蒋XX、杨X的身份证、结婚证,蒋XX、杨X、蒋XX的户口本一份,欲证明蒋XX、杨X、蒋XX一户的家庭情况。2、蒋XX的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一户系独生子女户的事实。3、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XX十组在2015年1月20日因XXXX建设土地被征用,该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7800元的事实。被告XX十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蒋XX、杨X、蒋XX所举证据,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蒋XX自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XX十组,2003年1月15日与XX八组村民杨花登记结婚,婚后杨X将户籍迁入XX十组,成为XX十组村民。2004年1月3日蒋XX、杨X生育一女蒋XX,其户籍亦登记在XX十组,2011年5月25日蒋XX、杨X夫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月,XX十组部分土地因被XXXX建设被征用,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27800元,蒋XX、杨X、蒋XX一户以XX十组未向其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村组增加给付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款27800元。本院认为,原告蒋XX、杨X夫妻生育孩子蒋XX之后,按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为该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个人份的份额。XX十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行为侵犯了该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蒋XX、杨X、蒋XX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十村民小组给付蒋XX、杨X、蒋XX土地补偿款27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十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