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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仲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犇与西安科能国际电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犇,西安科能国际电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冯犇。被执行人西安科能国际电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犇与被执行人西安科能国际电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冯犇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10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科能国际电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后经本院敦促,被执行人西安科能国际电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将5440.8元缴纳至本院,其中本案案款5390.8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5390.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冯犇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1097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