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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雷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王晓娟。委托代理人谢先锋,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娟诉被告雷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雷丽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娟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娟撤回对被告雷丽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为3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