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旗机械厂与成都科华重型轴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旗机械厂,成都科华重型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旗机械厂。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光春。被告成都科华重型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旗机械厂与被告成都科华重型轴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旗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旗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怀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