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6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金照与李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照,李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218号原告王金照。委托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375号。负责人李立强,总经理。原告王金照与被告李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金照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