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凌艳红、徐飞与潘蕾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艳红,徐飞,潘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凌艳红。申请执行人徐飞。被执行人潘蕾杰。本院在执行凌艳红与徐飞、潘蕾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7088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8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垚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