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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门晓亮与齐玉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晓亮,齐玉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门晓亮,农民。被告齐玉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晓亮与被告齐玉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晓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