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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与海口勃朗酒庄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海口勃朗酒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口市群上路晋江村43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秦立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京,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炟,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海口勃朗酒庄商贸有限公司4。法定代表人解富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海口勃朗酒庄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美环察字(2014)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停止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18号寰岛酒店花园内海口勃朗酒庄商贸有限公司酒吧项目经营。二、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万元(逾期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以处罚)。三、负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账户汇来罚款2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0元,但未停止该酒吧项目的经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及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海口供电局于2015年9月8日共同派员到海口市和平大道18号寰岛酒店花园内酒吧项目现场进行停电、断电,强制停止了被执行人海口勃朗酒庄商贸有限公司酒吧项目经营。尔后,被执行人调整了经营范围,已落实申请执行人的整改要求,并已申请办理环评手续。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恢复被执行人的供电和经营。鉴于此,本案第一项内容已无需执行。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的罚款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并明确表示放弃剩余的罚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美环察字(2014)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李翻程审判员  靳 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