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刑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罪犯梅山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刑执字第1055号罪犯梅山,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2001)阳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山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7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1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山犯抢劫罪、强奸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7年2月1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4月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4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2年10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力减为六年;于2014年4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梅山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64.98分,获表扬7次,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上半年被评为石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梅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9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