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磊与陈斌、李甜甜、王国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陈斌,李甜甜,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杨平,四川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斌,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甜甜,女,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王磊与陈斌、李甜甜、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斌、李甜甜、王国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斌、李甜甜、王国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斌、李甜甜、王国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1041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斌、李甜甜、王国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王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斌、李甜甜、王国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磊书面请求将被执行人陈斌、李甜甜、王国强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斌、李甜甜、王国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磊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41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斌、李甜甜、王国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磊人民币1041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