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行与滁州市博雅斋养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行,滁州市博雅斋养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74-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行,住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8204-7。负责人:葛礼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市博雅斋养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280-7。法定代表人:高有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行与滁州市博雅斋养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博雅斋养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博雅斋养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博雅斋养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存款6141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