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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立刚与XXX、马成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刚,XXX,马成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王立刚。被告XXX。被告马成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刚诉被告XXX、马成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X、马成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主体资格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刚撤回对被告XXX、马成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