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章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佩轩,高雯,高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章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杨佩轩,男,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化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雯,男,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高姿,女,生于1980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佩轩与被告高雯、高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佩轩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佩轩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佩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原告杨佩轩负担。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人民陪审员 王维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记录赵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