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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5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XX与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080号原告XX,男,1984年7月1日出生。被告张秋,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五元,由原告XX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