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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卢成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卢成亮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泗阳经济开发区木业园区徐淮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佟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光辉、罗文婷,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成亮。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成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兴剑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光辉、被告卢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不是原告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有误,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卢成亮辩称,被告在2009年原告公司成立时就到原告处上班,直到2014年7月18日腿受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被告的工资是由原告发放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在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期限至2029年7月23日。被告卢成亮到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被告卢成亮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卢成亮的工资由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发放。2014年7月18日被告卢成亮被木方砸伤。此后,被告卢成亮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泗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卢成亮与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工资明细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被告卢成亮提供的银行卡明细单显示有发放工资的情况。经本院调查,被告卢成亮的银行卡显示的工资是由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成亮与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0元。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