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1083号原告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万通城5幢1507室。法定代表人朱丹妮,总经理。被告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孙月柏。原告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云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静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丹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坚云公司诉称,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供应钛白粉。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都是口头协议,一般在原告送货之后二、三个月内被告结清货款。2014年5月7日原告最后一次给被告送货,金额为69000元,这批货物被告一直未付货款,再加上2014年5月7日之前的货款还余5972元未结清,被告共结欠原告74972元。2015年4月6日左右,原告法定代表人朱丹妮到被告厂里找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孙月柏,孙月柏承诺2015年5月6日先付50000元,6月16日再付24972元,并在原告提供的往来帐对账单下方签了字。朱丹妮叫孙月柏签上名字,但孙月柏说没关系的,他都是这么签的。2015年5月6日,朱丹妮拿了对帐单去原告公司,孙月柏不在厂里,其就找了原告公司的财务,财务的人说老板没安排付这笔款项。原告后来又一直向被告催讨,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公司邮寄了催款函告,但被告至今还是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4972元。被告万兴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坚云公司出具往来帐对账单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4年12月26日,万兴公司结欠坚云公司货款74972元,对帐单下方有手写字样,内容为:“同意支付5万元正,2015.5.6”、“另下月付24972,2015.6.16”。2014年5月17日,坚云公司向万兴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69000元、货物名称为钛白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兴公司已向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认证该份发票。2015年5月12日,坚云公司向万兴公司邮寄了催款函告一份。庭审中,坚云公司表示其已于2013年12月25日向万兴公司交付金额为67500元的钛白粉,于2014年5月7日向万兴公司交付金额为69000元的钛白粉。除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最后一笔金额为69000元的货物万兴公司未付款外,之前万兴公司还结欠坚云公司货款5972元未结清。另,坚云公司表示往来帐对帐单下方的手写字样是2015年4月6日左右在催讨货款时万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月柏所写。以上事实,有往来帐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认证证明、函告、EMS邮寄回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坚云公司与被告万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万兴公司结欠原告货款74972元,有增值税发票及认证证明、往来帐对帐单、送货单等相互印证。被告万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49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807元,由被告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云菲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