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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督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磊与被申请人郭强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磊,郭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运盐督字第30号申请人焦磊,男,汉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焦康杰,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系焦磊父亲。被申请人郭强,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现住盐湖区。申请人焦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事实和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郭强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4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焦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4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