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督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磊与被申请人郭强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磊,郭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运盐督字第30号申请人焦磊,男,汉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焦康杰,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系焦磊父亲。被申请人郭强,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现住盐湖区。申请人焦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事实和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郭强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4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焦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4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