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307薛彩峰与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彩峰,陈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07号原告薛彩峰。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8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于2006年8月21日转账出借被告100000元。被告于2008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原告100000元,于2008年6月底之前还清。至本案庭审时,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判决结果被告未做答辩、亦未举证或质证,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合法债务应当得到清偿。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彩峰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自2008年7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进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忆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