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洪兵与王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蔡洪兵,农民。被执行人王明华,农民。本院在执行蔡洪兵与王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