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朱本章与凤台县新集镇东朱社区村民委员会、安徽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章,凤台县新集镇东朱社区村民委员会,安徽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朱本章,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新集镇东朱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朱志勇,该社区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盛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本章与被告凤台县新集镇东朱社区村民委员会、安徽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本章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本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本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7,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朱本章负担。审 判 长 吴 辉审 判 员 王献康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