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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