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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与谢龙发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谢龙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郭宏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榕然,男,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谢龙发,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龙发挂靠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1日原告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3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96.50元,由原告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定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