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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关展鹏与余毅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展鹏,余毅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关展鹏,男,1981年8月27日,被执行人余毅民,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开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欠款共计338000元及利息20515.58元给申请人,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5277元,上述合计共363782.58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毅民的银行存款36378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晖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振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