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饶秋学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83号罪犯饶秋学,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饶秋学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秋学在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5次,单项表扬7次,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饶秋学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饶秋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秋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