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三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智武与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武,郭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756号原告朱智武,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郭冰,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武诉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智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智武承担。审 判 长 杨惠丽代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