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重庆南坪支行与楚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楚继明,杨小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法定代表人曹涌涛,该支行行长。被告楚继明,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杨小芹,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楚继明、杨小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重庆南坪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