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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05号原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