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余付强与车荣华、蒲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付强,车荣华,蒲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432号原告:余付强,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五砖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荣华,男,汉族,现年45岁,职业不详。被告:蒲淑梅,女,汉族,现年40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付强与被告车荣华、蒲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付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彤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