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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余付强与车荣华、蒲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付强,车荣华,蒲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432号原告:余付强,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五砖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荣华,男,汉族,现年45岁,职业不详。被告:蒲淑梅,女,汉族,现年40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付强与被告车荣华、蒲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付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彤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