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买明.依明与车卫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明·依明,车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买明·依明,男,维吾尔族,1952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车卫军,男,回族,1973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买明·依明申请执行车卫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车卫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车卫军在和硕县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存款、车辆、住房,集体土地经营权等财产情况穷尽调查措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车卫军无可供执行财产,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硕支行等查询存款回执、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证明等调查资料证实。申请执行人买明·依明对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予以认可,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总额为10059元,已经执行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0059元当被执行人车卫军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买明·依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达 瓦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彭次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益龙 来源:百度搜索“”